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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王晟)25歲的王女士花6000元在一家美容院進行全身脫毛,在進行眼周脫毛時意外燒傷眼瞼,她將美容院訴至法院。
  日前,朝陽法院審結了此案,經審理法院認定美容院未取得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即實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術,一審判決美容院退還王女士服務費6000元並賠償損失275元。
  據王女士訴稱,去年9月30日,她來到位於建外SOHO的北京思琦美容美體中心進行E光脫毛,起初她只想對手臂和小腿脫毛,在服務人員的一再推薦下升級為全身脫毛。
  去年11月20日,王女士在美容院進行眼周脫毛時,在第一次激光放射後突然感到右眼瞼刺痛,同時聞到一股燒焦的味道併發現眼睫毛脫落。王女士到醫院就醫,診斷為右側上眼瞼燒傷。
  王女士認為該美容機構非法行醫並提供非法治療項目,便訴至法院,要求退還服務費6000元,同時索賠醫療、交通、精神損失等1.6萬元。
 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美容機構未取得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,並未經機構核准就對王女士實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術,雙方醫療美容服務合同應屬無效。
  此案的主審法官白小莉指出,不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美容院開展醫療美容項目,這種“非法行醫”在美容行業非常普遍,消費者在美容前,一定要對美容項目有所瞭解,醫療美容項目一定要在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。  (原標題:消費者脫毛燒傷眼瞼美容院一審被判賠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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